
“人民好交警,一心为百姓。”1月19日,汉寿县公安交警大队成功办结一起交通事故纠纷案,受害者家属满怀感激之情,送锦旗致谢。
去年10月5日,省道S224汉寿辖区罐头嘴镇南赶村路发生一起交通事故。当日18时35分许,罐头嘴镇盘古村47岁的男子毕某年, 驾驶湘J2JW*7两轮摩托车,途经案发路段时,与一辆由益阳市赫山区龙光桥镇全丰村37岁的男子汤某驾驶的因故障停在道路右侧的湘H005*5重型半牵引车尾部相撞。车祸导致毕某年当场死亡,两车受损。
经查,毕某年属无证驾驶,所驾两轮摩托车未年检,且驾车未确保安全行驶;汤某驾驶证处于扣留、逾期未换证状态,且所驾车辆发生故障停车时未在来车方向设置警示标志等措施扩大示警距离。鉴于双方当事人的违法行为在此次事故中的责任基本相当,交警部门认定毕某年、汤某各负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责任认定后,事故双方家属均无异议,但在经济赔偿上一直未达成协议,使得事故调处工作一度陷入僵局。
因此次事故不涉及刑事责任,事故处理民警朱爱国和梅潇想方设法化解双方当事人之间矛盾和纠纷,先后五次会同人民调解员,站在法律、情理的角度,动之以情、晓之以理,消除双方隔阂,化解误会,使纠纷最终得到圆满解决。
责编:黄学丽
来源:汉寿县融媒体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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